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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動思想家之路》公共理性與同性婚姻

2018 「行動思想家之路」系列講座
自由哲學×公民教育×海洋歷史×藝文出版
鄭南榕基金邀請重量級的講師,帶領大家深入討論不同議題!

講題|公共理性與同性婚姻
主持|朱家安(哲學哲學雞蛋糕 腦闆)
與談|吳澤玫(台灣大學哲學系助理教授)
時間|2018年7月14日
地點|鄭南榕紀念館
記錄|黃暐旭

台灣的同性婚姻進程,雖在2017年「大法官釋字748號」後大有進展,直接認定民法未對同性婚姻進行保障有違憲法平等原則,但該如何設計法規(不論是修正民法或是訂定專法)藉以保障同性戀者的爭議仍未解決。今天鄭南榕基金會邀請到吳澤玫教授,企圖藉由美國政治哲學家羅爾斯「公共理性」(Public Reason)概念,分析台灣同性婚姻議題,並討論能否由此概念解決如此爭議,若無法又應該如何面對、處理如此僵局。

首先,吳教授簡述羅爾斯公共理性概念內涵,此概念源自羅爾斯在1990年代著作《政治自由主義》一書,他認為政府官員、公職候選人甚至是公民皆應將此概念,運用於憲法根本要素(包括政府體制、基本人權),和基本正義(如經濟、社會不平等問題)相關事項的公共論述。在實行上,羅爾斯假定人們應該去除各自基於宗教道德價值觀,並以受大多數人同意的權利、自由,和合理的論證過程(例如科學研究)進行公共政策決策。在此情形下,不僅可直接證立政策正當性,也是公民間理想的政治關係;同時具有完備性,亦即可運用此概念解決公共政策問題。

藉由如此觀念,羅爾斯在著作中提到,同性婚姻議題可在去除「同性戀是不道德的」等基於宗教道德價值觀的價值判斷後,認定為「同性戀者作為平等公民的平等性」和「長期社會的繁衍」兩大價值的競合,並在自由主義價值觀下,認定平等性優先於長期繁衍而應該支持同性婚姻,且如此論證具有完備性。但講者認為如果願意承認多元,就不會直接認定平等性凌駕社會長期繁衍的價值觀,加上從更根本角度觀察,為何要推崇婚姻制度?有沒有充分理由證立同性戀者應該進入婚姻都是待討論的問題,因此羅爾斯論證並不如他所說具有完備性。

但在如此情形下該如何解決僵局?吳教授提到訴諸多數決或許是一種方法,但更重要的是,嚴肅看待宗教支持者為何反對同性婚姻。吳教授也鼓勵我們,在如此僵局中,或許我們都該想想,即使反同性婚姻方拿出宗教信仰作為論證,我們該如何和其進行溝通、對話,達到彼此的尊重,甚至是說服更多仍在猶豫、未走至極端的「中間派」接受同性婚姻支持方的論述,如此才能讓台灣走向更成熟的公民社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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